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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可特研究丨“先辩护”系列三十四:刑事证据之勘验、检查、辨认、侦查实验等笔录
「 道可特法视界第1639篇原创文章 」
先辩护,即先刑事辩护,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、提前刑事辩护,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,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。
先辩护将预防、辩护二分法,构建为预防、先辩护、辩护三分法,倡导系统辩护,旨在预防、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。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,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。摘 要:
① 发案地派出所、巡警等部门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,控制犯罪嫌疑人,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。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后,应当立即赶赴现场。
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、检查,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。勘查现场,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。③ 进行勘验、检查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见证,公安、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,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。④ 对于有尸体的案件,为了确定具体的死因,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。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,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,但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,对于死者家属是否到场以及是否在有关笔录上签名等情况,应当记录在案。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,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,应当记明笔录。⑤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、提取、采集的,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,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,可以强制检查、提取、采集。⑥ 勘验、检查笔录应由参加勘验、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。① 提起勘验、检查的事由,勘验、检查的时间、地点,在场人员、现场方位、周围环境等情况;
② 现场的物品、人身、尸体等的位置、特征等情况,③ 勘验、检查的过程;④ 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、照片、录像是否相符;⑤ 现场、物品、痕迹等是否存在伪造、有无破坏;⑥ 人身特征、伤害情况、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。6. 重新、补充勘验、检查
① 辨认在调查人员、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。
② 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,避免使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。③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,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。④ 辨认时,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,辨认犯罪嫌疑人时,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,照片不得少于十张;辨认物品时,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,照片不得少于五张。⑤ 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,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。04. 侦查实验笔录
① 进行侦查实验,应当全程录音录像,并制作侦查实验笔录,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盖章。
② 进行侦查实验,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、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。③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,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,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。DOCVI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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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务领域:商事争议解决、公司法、(先)刑事辩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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